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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无效被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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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情形主要规定在商标法中,主要分为两大类: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撤销/宣告无效和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撤销。以下是构卓企服介绍的主要具体情形:

商标注册无效被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一、由商标局依职权撤销/宣告无效的情形(主要涉及公共利益或绝对禁止条款)

  违反绝对禁用条款:

  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或已注册的继续有效)。

  后果:这类商标自始无效,任何人可以请求宣告无效,且无时间限制。

  违反缺乏显著性条款: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例外: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后果:商标局可以主动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以请求宣告无效(通常有五年限制,恶意注册除外)。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例如:伪造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公章等文件;虚构商标使用证据;恶意抢注大量公共资源、他人知名商标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后果:商标局可以主动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以请求宣告无效,无时间限制。

  二、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情形(主要涉及损害特定民事权益)

  违反相对禁注条款(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权益):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相同或类似商品);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善意取得注册的除外);

  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驳回的相对理由);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字号权、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权益);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后果: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商标因过于成功或权利人疏于管理,导致该商标在市场上成为某一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丧失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后果: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无时间限制,但需证明已成为通用名称)。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俗称“撤三”):

  注册商标没有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真实的商业使用,且无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连续满三年。

  目的:清理闲置商标,释放资源。

  后果: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在注册满三年后的任何时间可提出)。

  三、其他撤销情形(主要是注册后使用不规范)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要素或其组合的;

  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如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转让/续展手续)。

  后果: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总结关键点:

  无效宣告(Invalidation):通常针对的是注册时就存在严重瑕疵(违反绝对禁用、缺乏显著性、恶意注册、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等)的商标。宣告无效后,该注册商标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主要由商评委裁定。

  撤销(Cancellation/Revocation):通常针对的是注册后出现的问题(成为通用名称、连续三年不使用、自行改变注册事项且拒不改正)。撤销后,商标权从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三年不使用撤销)或从特定日期起终止。主要由商标局决定(三年不使用撤销和注册事项改变撤销)。

  时间限制:对于基于相对理由(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无效宣告请求,一般有5年的期限限制(恶意注册驰名商标除外)。对于绝对理由(公共利益)和撤销(三年不使用、通用名称化)的请求,无时间限制。

  程序:请求宣告无效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部门(商评委)提出;请求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或成为通用名称需向商标局提出。

  温馨提示:企业在申请和维护商标时,应严格遵守商标法规定,确保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和正当使用,以避免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风险。如果面临撤销或无效宣告程序,应及时寻求专业意见并进行答辩或提供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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